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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运中,保函有哪几种?

226 2024-03-17 19:43 admin

一、在国际海运中,保函有哪几种?

保函类型很多,例如:无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危险品担保保函、倒签保函、货物完好证明担保函、非危保函、申请加载退关保函、退运担保保函、无单放货担保保函、异地换签提单保函、异地签发提单保函、商检保函、签发海运单申请保函、重新签发提单保函、超重保函、电放保函 等等基本上看这些保函的名称就大概能了解是干什么用的。具体的内容您可以看参考资料中的网站。

二、船舶抵押权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定担保方式

《海关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用于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例如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本项可担保的权利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四、共同海损为什么需要担保?有哪些形式?

出现共同海损之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宣布为共同海损,并通知货主及船舶保险人;实践中,货方投保的,还应通知保险人。 但是,实践中,船东为了确保货方在日后能及时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船长或船东代理人一般会尽力取得货方的共同海损担保,货方如拒绝提供担保,船东对货物有留置权。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现金,如属现金担保,该担保金应以船货双方代表的共同名义,存入船货双方认可的银行特别帐户(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22)。 当然,货方提供担保,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共同海损的认同,货方事后仍可以对共同海损提出异议。 共同海损担保形式目前主要有: a. 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 b. 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海损担保函; c. 签署海损协议书; d. 签署不可分离协议; e. 行使货物留置权。 当然,船舶如参加了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还可以向协会请求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货方保险人向船东出具保函时,保险人会要求货方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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