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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标准船型的研究(渔船功率指标)

时间:2022-12-14 14:24 点击:110 编辑:邮轮网

1. 渔船功率指标

 

  第八条 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一)远洋渔船;

  (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当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国内现有海洋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因渔船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十五条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

2. 渔船功率及大小

I,船长小于8米每年补贴0.4万元,每月补贴333元。

2,船长大于8米小于10米,且主机功率9000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5万元,每月补贴417元。

3,船长大于10米,小于12米,且主功率11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6万元,每月补贴500元。

4,船长大于12米,且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85万元,每月补贴708元。

3. 渔船马力指标

一般渔船的时速约为9到12节,也就是大约18至22公里时速。至于海上呆几天,那要看船是不是一直在海上开的了,以及船的大小。

我们那边的渔船主要按马力来分船的大小,一般大马力的发动机,船体也大,续船能力也强。250马力以上的,捕鱼一两个月才回来一次很正常。

有的船,比如深海拖网捕捞船,或是捞珊瑚的船,会开得比较远,跑到台湾甚至日本一带的海域进行捕捞。

4. 渔船千瓦数标配船型

双船围网渔船是指2艘性能相同的渔船用1顶围网协同包围鱼群进行生产,主要是在沿海进行作业,设备较简单。

单船围网渔船进一步可分为:

1.侧起网围网渔船一般为单甲板,大型围网船舶采用双甲板。甲板室和驾驶室在船中部,渔捞甲板分设在甲板室前后。后甲板设网台并供起、放网作业,前甲板绞收括纲,在舷侧收绞网衣。机舱在船中或中后部。一般船长40米左右,主机功率300-750千瓦,抗风浪性能较好。

2.尾起网围网渔船甲板室和驾驶室在中前,首机型。甲板室后设有大型主桅,桅顶有隙望台,内装通讯电话和侧推装置的遥控设备。起网机悬挂在起重吊杆上,供起网、理网用。

尾部的渔捞甲板较宽敞,起、放网和绞收括纲等作业均集中在尾部。

3.枪鱼围网渔船以围捕金枪鱼为主,船型较大,一般船长50米左右,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上。甲板布置与尾起网围网渔船相同。船上有带网工作艇,有的还配有追赶鱼群的小快艇多艘。

日本、美国等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己开始发展,而我国对大型金枪鱼围网渔船的研究直到近两年才刚刚起步。

5. 渔船功率指标是什么

请注意马力也有英制和公制之分,英制为hp,公制为ps,他们在转换成功率kw的时候存在细微差距,一般1kw=1.36ps=1.34hp,希望对你有用!

6. 渔船主机功率系数

       渔船现在最高航速一般不超过20节,而且维持该航速的时间不能太长。因为船舶的航速在20节以上,通常耗油量激增,非常不经济。尤其对于从事渔业生产(经济活动)的渔船而言。

       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一般为每总吨1.5-4.5千瓦,有的高达6-7千瓦。大、中型捕捞渔船及渔业基地船因配备冻结和加工设备,发动机功率为主机功率的65%-85%。

7. 渔船功率指标是多少

内陆养殖渔船主机功率补贴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2016-2019年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补贴标准基础上逐年递减18%。

8. 渔船造船指标

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9. 渔船功率指标价值

北部湾这块全国的最后“渔业净土”近几年也已不堪重负, 渔民的捕捞强度已, , , 主要问题表现在漠视环境污染、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发展格局不合理, 职能部门行政权力弱化, 渔民“一夜暴富”的急燥心理, 渔政管理不力, 科技投入资金过少, 跟不上生产需要等。特别是长期受以“产量论英雄”管理理念的腐蚀。

合理调整捕捞作业结构面对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 喊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走渔业管理型道路已经很多年了, 政府也曾为此多次推出各种管理措施方案, 但总是捕捞船只越控越多。统计产量越喊越高, 资源衰退越来越严重, 原因就在于人们资源管理意识淡薄, 对其没有充分的重视, 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的很少, 往往是嘴说的一套, 做的又是另一套。

这样下去必将使北部湾近海渔业资源走向毁灭。今后, 要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 从长远利益、大局利益出发, 认真执行, 切实做好各项资源管理工作, 以便在北部湾海域的伏季休渔顺利得以实施, 并休出成效来, 使农业部推出的海洋捕捞计划产量“零增长”不至成为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 还应该对捕捞强度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 严格控制、大力削减渔船数量、渔船功率、非渔劳力的增长, 做到“釜底抽薪”, 标本兼治。

10. 渔船功率指标计算

(一)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方案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参保渔工人数,按参保渔工人数与船上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6)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7)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的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二)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万-15万(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95万,费率2.0‰。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鼓励会员投保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对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的部分,省级财政奖励10%,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5.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实行不记名投保。对所有投保的渔船必须全船满员参保;对所有投保的渔业公司必须其所属的全部渔船满员同保额参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3.5万元-18.5万元,由参加保险的会员自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额3.5万元-8.5万元(含)费率为4.0‰,保额8.5万元(不含)-18.5万元费率为2.7‰。

5.保费财政补贴:各级财政不予补贴。

6.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7.赔偿标准:

(1)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超出主保险医疗限额的部分,互保协会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3)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渔工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互保协会对渔工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保险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渔船互助保险

1.范围和保险标的: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的渔船。保险标的是指参保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航行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通讯导航设备、救生消防设备。

未经约定参保的保险渔船的所载货物、燃料、渔网、渔具、助渔设备、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员的私人财产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属于保险标的。

本保险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2.保险责任:

(1)全损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互保协会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①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②火灾、爆炸;③碰撞、触碰;④搁浅、触礁;⑤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⑥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⑦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2)综合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全损险责任列举的各项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互保协会按照本保险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碰撞责任: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对第三者船舶损失范围的核定方式按照本款保险标的约定的保险范围执行)损失及救助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互保协会对每次碰撞责任仅负责会员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渔船对第三者船舶造成损失,会员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协会不予赔偿。

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请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费用。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以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下发的《2017年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为参考,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功率和吨位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责任: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综合险责任:钢(铁、玻璃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21%,5-10年1.30%,10年以上1.68%。

5.全损险责任赔偿标准:钢(铁、玻璃钢)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

6.综合险责任设定每次事故免赔额:根据渔船功率由小到大,在人民币1500-10000元区间掌握。

7.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8.保费财政补贴:财政保费补贴根据扣除10%的参保优惠后的保费计算,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船东承担60%。

(五)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远洋渔船船东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远洋渔船船东入会参保。

7.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8.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满30日,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6)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的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六)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责任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15万元(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35万(含),费率3.5‰;第三档保险金额35(不含)-95万,费率4.0‰。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第三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鼓励会员投保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对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的部分,省级财政奖励10%,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5.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船员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七)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参加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远洋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国外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3.5万元-18.5万元,由参加保险的会员自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额3.5万元-8.5万元(含)费率为4.0‰,保额8.5万元(不含)-18.5万元费率为2.7‰。

5.保费财政补贴:各级财政不予补贴。

6.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7.赔偿标准:

(1)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船员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互保协会对船员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八)远洋渔船互助保险

1.范围和保险标的:全县取得合法证书(批文)的远洋渔船。保险标的是指包括参保远洋渔船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设备、航行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通讯导航信号设备、助渔设备、救生消防设备。

未经合同约定或未投保相应附加责任的,保险渔船的渔具及其附属设备、渔需物资、所载货物、燃料、子船、生活物资、会员或其员工的私人财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均不属于本保险范围。

本保险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2.保险责任:

(1)全损险责任:合同中的全损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互保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风灾、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灾害;②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或其他意外事故;③因①和②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④来自保险渔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⑤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⑥抛弃货物;⑦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渔船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或其员工未克尽职责所致的;⑧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⑨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

(2)综合险责任:合同中的综合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因上述原因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互保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碰撞责任

1)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损失、损害、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a.任何人身伤亡或疾病;b.保险渔船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渔船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d.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互保协会的赔偿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渔船触碰物体时,亦适可此原则。

3)本条项下互保协会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互保协会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责任以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②共同海损和救助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渔船分摊的共同海损。

2)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救助费用。

救助行为同时针对保险渔船和未保险货物的,互保协会仅负责赔偿获救保险渔船价值与获救未保险货物价值、运费的比例分摊部分。

③施救

1)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施救费用。

施救行为同时针对保险渔船和未保险货物的,互保协会仅负责赔偿获救渔船价值与获救未保险货物价值、运费的比例分摊部分。

2)本条项下互保协会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约定的互保协会赔偿责任以外,但累计以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以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下发的《2017年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为参考,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功率和吨位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责任: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综合险责任:钢(铁、玻璃钢)质渔船,船龄10年以下1.0%,10-15年1.17%,15年以上1.34%。

5.免赔额或免赔率:综合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万或本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二者取高;全损险责任免赔率为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船东承担60%。

(九)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保险金额:每份7万元或10万元(由会员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4000元或6000元。

(4)保险费:保险金额7万元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的保险费为140元。

(5)赔偿标准:

①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②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互保协会按保险凭证所载该渔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渔民必须于30日内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③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互保协会扣除绝对免赔额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④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互保协会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11. 渔船功率指标补贴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渔船年油价补助价格=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视国家给出数据而定)×作业时间(以证件时间为准)示例:625(千瓦)×1000(元/千瓦)×1(年)=62.5万具体的可以找主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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