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求救信号如何运输
(一)水路运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进入工作状态,保持有一名组长或副组长不外出;
(二)水路运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成员进入工作状态,保持电话申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每日值班记录,完成上级下达的防汛抢险应急工作任务;
(三)水路运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水路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四)在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确认后,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启动预案反应,按照水路运输防汛抢险工作领导的要求,立即进入应急救援状态,协同县政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水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确定事发现场的指挥员,统一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并立即前往事发现场指挥调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求助;
(六)水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并根据险情救援需要,及时预警,组织实施水上交通运输管制;
(七)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我处水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协调公安、卫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事发现场管制,水上应急队伍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如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器材不足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请求帮助解决,并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做好事件处理和善后事宜;
2. 船舶求救信号弹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3. 船上求救信号设备
1、海上遇险时可通过船上装备的甚高频、中频或高频数字选呼设备及国际海事通信卫星,向附近船只或岸站发出求救信号,SOS;
2、用手机打求救电话,中国12395,当然通常情况下在大洋中手机是没有信号的,船上通常配备有卫星电话,可以直接使用卫星电话求救;
3、用反射镜不停照射;
4、向海水中投放染料;
5、发射信号弹;
6、燃烧的衣物等物品。
全球海上遇难与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全球海上遇难与安全系统,简称“GMDS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1年9月22日决定的国际呼救信号,代替已使用长达一个世纪之久 “SOS”。并从1992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这是国际海事组织依靠现代无线电通信技术建立起来的一种崭新的搜寻救助通信系统,一种现代化的救灾应急通信系统,它是依赖使用陆地MF、HF、VHF无线通信以及卫星通信技术传递遇险信号、实施搜救的通信,它能使遇险报警信号在远距离范围内实现发送和接收,提供救援服务,适用于全球所有海区的各种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海难救助。GMDSS系统要求船舶必须装备相关设备,不同海区相应的设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可通过船上装备的甚高频、中频或高频数字选呼设备及国际海事通信卫星,向附近船只或岸站发出求救信号,此时地球上所有地方都可以听到并与之迅速进行通讯、联络,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即使是突然遇到事故,只要一按电钮,所有关于事故发生及位置数据将自动地通报救援机关。这比过去采用SOS一分钟显示八十个文字的莫尔斯电信设备要快速、准确、方便得多。海事通信卫星还可精确地标注海难船只的方位,引导救援船只前往营救。
海上或荒岛探险者最好配备能够呼叫GMDSS系统的专门设备。
利用手机求救。
利用手机来求救,效果视手机的装备情况。普通手机只能拨打求救电话(通常无信号的时候也可以呼叫紧急电话)。一些专门设计的手机除了拨打求救电话以外,也可以发求救信号,如发GMDSS信号等。
利用物件发求救信号。
在没有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时候,求救者可以利用物件发求救信号。
(1)在面向大海的沙滩或山坡上用石头、贝壳和植物等堆砌成SOS字样,字母越大越好。
(2)准备火种和足够的木柴等,当发现过往船舶或飞机时,及时发出易被察觉的求救信号。在白天,可用潮湿的植物燃烧,形成浓烟,最为有效。在夜间,燃烧干柴,发出火焰,最为有效。
4. 船舶海上求救信号有哪些
海上搜救的求救渠道一定要畅通,海上搜救中心的求助电话要保证24小时都有人在维护,早求救1分钟也许就能够少一分危险,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因此电话的随时畅通才能在第一时间得知遇到危险的海上人员的状况。
对于海上搜救系统的技术方面要加大投入。如定位设备一定要能在接到求救信号后第一时间定位到尽可能准确的位置,通过定位可以极大的缩小搜救范围,缩短救助时间,进而提高救助效率。在增大救助成功率的基础上,不仅大大降低搜救成本,充分利用搜救资源,也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海上搜救仅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都应该联动起来。应该多选拔一些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的海上搜救志愿者。很多时候搜救队并不一定能第一时间赶到搜救现场,经常生活在海边的居民可能更能够及时得知消息,并且他们的经验也比较丰富。如果这样的志愿者能更多的加入到搜救工作中来,无疑会降低海上搜救的人力和财力成本。
5. 船舶求救信号弹使用方法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船舶遇险时的救生信号有:红星火箭、红光降落伞火箭、红火号、橙色烟雾信号等。
1)红星火箭是一种发射到150米以上高空爆炸,发出红色火星的信号弹。亮度在2万烛光以上,燃烧时间为8~15秒。
2)降落伞火箭是一种手持式高空信号弹,在射至最高点时,发出2万至4万烛光的火光,以降落伞控制的下降速度约为4.5米/秒,燃烧时间40秒。
3)红火号是一种物持式发火信号,点燃后能发出600烛光以上的亮度,持续燃烧时间约1分钟。
4)烟雾信号是白天使用的求救信号,施放中能发出橙黄色浓烟,持续5分钟,能在5海里之内见到。
白色火号作引起注意的信号,蓝色火号是请引航员的信号。
救生信号的配备:无限航区的船舶应配红星火箭或降落伞火箭12支。救生艇配备降落伞火箭4支、红火号6支、烟雾信号2只。救生筏应配备降落伞火箭2支、红火号6支。
6. 船舶求救信号如何运输的
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300GT以上的货船配备不少于12支;救生艇筏上还要配备4支;
2、手持火焰信号,救生艇筏上配备6支;
3、漂浮烟雾信号,救生艇筏上配备2支。
7. 船舶呼救信号
SOS(国际通用的船舶, 飞机等的)无线电紧急呼救信号, 紧急求救(或求助的表示)
8. 船舶各种遇险信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 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 环照黄色闪光灯。 3.长度如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又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 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这种船还应显示舷灯。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当 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 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凡由于任何充分原因,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款规定的号灯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无灯光的船舶 或物体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12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 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 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 型,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 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 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定附录二所述 的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且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 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 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 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 三十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 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 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 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 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 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 ,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 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 则附录四内。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 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或两盏锚灯或 一个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 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 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 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或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2或4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9. 船舶求救信号如何运输出来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船舶遇险时的求救信号有:
1、红光火焰信号:施放时能发出600烛光以上亮度,持续燃烧时间约1分钟
2、红光火箭降落伞信号:这是一种手持式高空倍号弹,在射至最高点时发出2万至4万烛光的火光,以降落伞形式体现,燃烧时间40秒
3、橙黄色烟雾信号:白天使用的求救信号,施放时发出持续5分钟的橙黄色烟雾,5海里距离可见
10. 船用求救信号
sos可以说起源于英国。
1903年,首届国际无线电报会议在柏林召开,考虑到海上事故日益增多,会议提出确定专门的船舶求救信号,但未商定实际结果。会后,英国马可尼无线电公司宣布,在当时欧洲铁路无线电通讯一般呼号“CQ”后加上字母“D”,以“CQD”作为船舶求救信号。这一信号被船员们解释为“Come Quickly,Danger(速来,危险)”,但其仅限于装有马可尼无线电设备的船舶间使用,也容易与“CQ”混淆。
直到1906年的第二届国际无线电报会议上,与会代表才通过了一个更清楚、更准确的求救信号--“S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