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设计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简称中船院,其前身船舶系统工程部成立于1970年,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将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海军装备技术发展、最早以“系统工程”命名的军工科研单位。
截至2019年底,系统工程研究院共获得科技进步奖451项,其中国家级奖项28项,省部级奖项250项;获得授权专利852项, 专利申请2070件,软件著作权登记401件。研究院两次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某装备发展建设工程重大贡献奖”,曾被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某工程建设重大贡献奖”,被国防科工局授予“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等。
2. 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集团公司下办修/造船企业可能需要前置文件(取得营业执照前)即船舶管理部门(CCS船级社或ZC船检局、海事局)的营业许可证(或取得执照后开工前),其次要取得辖区环保部门的认可(或颁发许可证)。现在造船一般是不允许搞室外冲砂的。
第三要取得辖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各种重要岗位证书(起重/电工等),焊工由船检部门颁发。
3. 船舶设计单位分级表
1.外部短路保护。根据我国《钢质海船人级与建造规范》规定:对于船舶发电机外部短路保护一般应有短路延时和短路瞬时动作保护。
2.过载保护。船舶同步发电机的过载保护一般是由空气断路器的过流脱扣器及延时机构或分级卸载装置等实现。
3.欠压保护。欠压保护主要是保护欠压的发电机和运行的电动机。
4.逆功率保护。逆功率保护的整定值:逆功率为发电机额定功率的5%~15%左右时,延时1s~10s动作跳闸。
4. 船舶设计单位名单
大船集团有以下34家子公司:
1.中国船舶集团海舟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2.中船(天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3.海南省民德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4.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5.中船重I(三沙)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大连船舶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7.大连船舶重集工集团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8.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鲅鱼圈有限公司
9.大连船舶重I集团钢业有限公司
10.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1.大连船舶工业船机重工有限公司
1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渔轮有限公司
1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14.大连船舶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15.大连九成船舶重工舵轴有限公司
16.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
17.德瑞斯博海机械设备(大连)有限公司
18.鞍钢股份大船重工大连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19.大连大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0.大连造船重I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21.武汉铁锚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舾装有限公司
23.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4.北京中船东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5.渤海船舶重I有限责任公司
26.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7.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大连大立钢制品有限公司
29.中船大连造船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0.大连船舶重I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31.大连船舶重I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33.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4.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 船舶设计单位资质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等级原则上根据船舶材质分级分类管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二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三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Ⅰ类、Ⅱ类,二级Ⅰ类、Ⅱ类
6. 船舶设计单位自检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的特別检验是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
特别检验的间隔时间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迟一年。对某些基本技术状况符合船级要求,但有可允许的不足之处的船舶,可视具体的情况适当缩短。
7.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2020
船舶结构优化设计,就是要寻求合理的结构形式和适当的构件尺寸,使船体结构在满足强
度、刚度、稳定性及频率等条件下具有较好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经济性能及使用性能。
其结构设计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典优化设计的数学规划方法
2.多目标模糊优化设计方法
3.基于可靠性的优化设计方法
4.智能型优化设计方法
5.船舶结构性能综合评估
8.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选址。租赁合同。
向工商注册,标明制造船型。所造船长度,马力,吨位,船舶类型如渔船,货船,油船,快艇,内地养殖船都有限制。
对公帐户。
税务登记。、制造小型船只需要办理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2、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9. 船舶设计单位认证
查询船舶,航级社船认证信息可以在网上和船级社,海事部门查询。
10. 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
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