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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队伍管理(船舶公司队伍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4 05:03 点击:143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公司队伍管理办法

天津靖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天津市一家大型船舶管理公司。

公司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庞大的员工队伍,员工福利待遇很好,公司发展前景很好。

2. 船舶管理法规

载运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

载运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3. 船舶公司队伍管理办法最新

枫叶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集团”)成立于2006年12月,是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及香港的私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一支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在内的27艘船舶的队伍。

枫叶海运是一家集海运,船舶修造,船舶设备配套制造,船舶贸易于一体的集团企业,具备国际国内船舶运输和管理资质,并将原先的船队更新升级成一支年轻化国际化的船队,截至目前,枫叶集团拥有30000吨以上散货船11艘,万吨级以上油化品船6艘,集装箱船8艘,总资产达40亿元。在专业精良的管理与经营下,结合枫叶集团所属子公司各方面的优势,整个船队年净收入总额超3亿元

4. 船舶公司队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5. 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前景非常好。

船舶运输业与新兴技术的结合愈加紧密。目前我国航运企业在信息化普及和智能化应用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科技等先进技术的日趋成熟,其与传统航运在安全监管、运行服务、船舶管理、港口服务等方面深度融合运用存在广阔的想象空间。智能航运将深刻地影响着航运的组织和模式,最终将显著提高船舶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营运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助力实现安全、绿色、高效航运。

6. 船舶公司队伍管理办法解读

青岛鹏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青岛市一家大型船舶管理公司。

公司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庞大的员工队伍,员工福利待遇很好,公司发展前景很好。

7. 船舶船员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是高风险行业。这一行业特性决定了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责任认识。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日益衰竭,渔船海上生产经营形势严峻,国家转产转业政策的深入实施,致使大量传统渔民弃船上岸,海洋捕捞劳动力资源日益减少,更替变换频繁。大量内陆务工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出海涉渔生产,渔船员这一从业群体总体职业素质趋于下降,渔船海上各类安全事故时常发生,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任务加剧。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改革船员现有管理模式,优化船员培训管理机制,满足新形势下渔业海上安全生产的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的形势需求。

1改进教育模式,实现船员培训管理多轨制

目前,我国渔船员总体技能水平参差不齐,水平较低。国内近海从业人员大多只经过岗前短期培训,与实航及海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1积极扩大职业教育发展规模

近年来,我国海洋或水产类中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后直接接受海上生产技能系统培训的职业需求萎靡、不旺盛,导致专业职业技能院校生源逐年减少。海洋渔业生产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的供需特点,就业矛盾突出。在目前船员劳资日趋暴涨的形势下,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压缩经营管理成本,降低人员技术水平要求,这无疑给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带来严峻挑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渔业经济长远发展和稳定渔区社会劳动就业的大局出发,积极挖掘渔船员从业的潜在市场,千方百计协调教育、人事、科技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渔船员职业化教育,实现规范化、规模化统筹管理,为海洋渔业生产输送大量合格的高素质从业人员。

1.2进一步规范社会化培训管理

现阶段,渔船员上岗培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办学。而现有的渔船员社会培训机构在教材选用、教师资质、课时安排、教学内容与培训方式等方面还亟待加强,以满足新时期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需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部分社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要出台与时俱进、更加规范严格、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制性、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提高培训机构准入资质。要把渔船员岗位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的考核按比例基数纳入到总评成绩中,以此引导和影响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和培训重点,从而定向增强渔船员培训中实际操作水平及防范风险、处置风险的综合能力。

2加大服务力度,强化渔船员后续管理

由于近岸海洋渔业资源的日益减少,渔船生产作业区域随之不断向深、远海推移。这就要求渔船的生产作业及相关管理设备设施不断更新,以适应“远海、远洋”生产形势的挑战。

2.1跟踪做好从业人员后续管理

渔船员不同于商船员,大部分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处于管理底端。因小农意识强烈,行为固步自封,主动接受相关的先进的配套知识培训积极性不高。因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船员考试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这部分渔船员的跟踪服务力度,强化后续及后期教育,不断提高渔船员职业技能素养,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职业要求。

2.2建立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平台

目前,我国渔业从业人员“三年换证”制度与日益严峻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需求不相匹配,加大跟踪服务力度和进一步强化渔船员后续教育显得尤为迫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借鉴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模式,为每个渔船员建立个人信息管理档案,建立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在最大范围内实行联网信息共享,在有效提高海洋渔业行业监管及服务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渔船员行业秩序。

3增强法律意识,规制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一艘渔船就是一个小煤窑”,风险、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船员人身安全、渔船生产经营行为负全责。从现行的渔船及渔业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大多局限于对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水过地皮湿”,成效甚小。

3.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追究

渔船一旦发生沉毁或渔船员死亡、失踪事故,对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本利益的触动不大。其大部分赔偿或财产损失款项均由保险公司埋单,远远达不到新形势下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管及责任人员追究要求。因此,应在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继续完善、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应用刑事追究体系,切实增强所有者、经营者、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安全生产主观积极性,使其真正认识到经济利益的获取只能建立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不安全、不生产”、“不适任、不生产”,真正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不聘。

3.2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入渔门槛

现代渔业建设要求有现代管理模式和要素的渗入,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先进的业务知识及生产技能,入渔门槛只能提高,不能牵强降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地提升渔业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渔船生产和渔民生产准入门槛,要坚持优胜劣汰,彻底改善目前渔船员管理及使用的恶性循环状态,促使渔船员职业朝着健康、阳光的方向发展。

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新时期下,只有不断创新渔船员培训教育及管理体系模式,改革监督执法体制,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及服务保障力度,才能全面提升渔船员这一群体职业素养,海洋渔业可实现繁荣、稳定、发展的春天。

8. 船舶管理公司指定人员

根据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9. 船舶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转籍规定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 

  新转籍规定明确,船舶检验由初次检验变为附加检验,船舶可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转籍,大大减少了检验项目,降低了检验费用,节省了船舶检验时间。据估算,新转籍规定实施后,每年可为船东节省船舶检验费用约1.2亿元,为船东提高营运收益约10亿元。新转籍规定增加了转籍船舶必须转档案的要求,保证了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从制度上避免低质量船舶流入航运市场,并要求转出、转入船检机构均要对船图一致性、证书有效性、历史检验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转籍船舶检验质量控制。

  新转籍规定还进一步界定了转籍过程中的检验责任,要求分支机构负责船舶核查、寄送档案和附加检验等具体工作,省级机构负责转籍规定的监督管理。船东仅通过分支机构就可完成转籍,省级机构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此外,新转籍规定在船检机构推进“首检负责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10. 船舶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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