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主机调试注意事项
用专用的尺子测量。测量时, 先将活塞环平放在所配气缸孔内, 并用活塞头部将活塞环推至气缸孔里往复运 动, 然后用塞尺测量其开口处的间隙。 若间隙超差, 则不能使用; 若间隙过小, 可取出来用 细锉刀锉环口一端, 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发动机发动过后,如果听到啪嗒啪嗒的声音说明间隙较大,
如果出现尾气重就是间隙小了,有专门的尺子量的
2. 船舶电气设备调试的一般方法
1,电装车间的工作内容大致是 电气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及设备接线\查线,电气设备调试等。
2,中小型船厂,电装生产设计主要是围绕建造工艺和施工方法进行的合理地进行电装生产设计,能使电装工程有条理地进行,3,使复杂的工作简单化,露天作业内场化船上作业地面化从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交叉作业减少返工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工种作业平衡的目的使电装铁舾装预装率大大提高。
这也是中小型船厂电装生产设计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3. 船舶主机操作须知
1:停主机,完车,合盘车机,停滑油泵,关油阀,水阀,放掉缸套里的水,控制空气放掉。
2: 拆缸头附件:水管,气管,排烟管等。
3:用拉伸器松缸头螺丝,机舱行车,吊缸头。清洁缸头和缸套接触面附近刚套内的积碳。同时安排人松活塞杆螺丝,填料函螺丝。
4:确认螺丝松掉后,吊活塞出缸套,于支架。
5:清洁活塞,测量缸套内径(如需要),更换活塞环(如需要)刚换填料函(如果需要)。
6:所有清洁,测量完毕,然后复装即可。注意:
1:最好靠泊时,或是抛锚时做此项工作,注意人身安全2:缸头螺丝定要对角松。吊活塞时,注意不要碰到填料函托板。
3:活塞环安装时注意各道环的位置。缸头和缸套接触面清洁干净,垫片更换。
4:吊键结束,检查曲拐箱内部是否有遗留的工具,螺丝,垃圾等。
4. 船舶设备安装与调试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就业前景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具备船舶供配电、船舶电力拖动、电气系统自动控制,船舶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其它行业的电气设计和现场施工能力。主要从事强、弱电工艺师,修船、造船电气装配工艺师、电气技术员、施工员、计划员、调度员,船舶电工,维修电工、大修电工、电器装配工、维修调试工以及船舶电机员等工作。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
本专业的就业前景较窄,毕业生一般从事现代船舶各项自动装置的维护和修理任务。
5. 船舶主机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机油油量不足,使机油泵的泵油量减少或因进空气而泵不上油,致使机油压力下降。
2、发动机温度过高,容易使机油变稀,从配合间隙中大量流失而导致油压下降。
3、当机油泵零部件损坏或因磨损、装配等问题出现间隙过大时,将会造成机油泵不出油或出油不足的故障。
4、曲轴与大、小瓦之间的配合间隙不当,过紧会使机油压力升高,过松会使机油压力降低。
5、机油滤清器、吸油盘堵塞同样会使机油压力降低
6. 探讨船舶主机安装的工艺流程
1.在柴油机装配之前,它的全部零件必须经过仔细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零 部件的尺寸精度,形状及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等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防止有差错。 对于一些重要零件如曲轴、活塞和连杆更应仔细检查。
2.柴油机有的零件,尤其精密件,应经过清洗使工作表面达到清洗程度,在清洗中 发现零件有局部缺陷,应进行必要的整修,如用刮研,锉修方法加以消除后,再送去装
3.对于某些密封受压的零件(例如气缸盖、气缸套、活塞等),其受压空间或工作表面应经过液压试验,其试验部位和压力,可查有关柴油机说明书要求。
4.装配过程应严格按装配技术要求进行,并在每一顺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例如 装配间隙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有时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反复调整或修正, 达到“标准”要求为止,绝不能马虎从事,以免影响机器运行质量。
5.装配过程中,金属碎屑及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严防杂物遗留在机器部件中,同 时,所有螺栓、螺母应拧紧到规定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准备好酒该安装主机了。 主机机座的准备主机是通过垫片或减振器安装在船体基座上的,基座是与船体直接相连的支承座。 根据不同的机型,基座一般有两种形式。对于大型低速柴油机,没有单独的基座,机舱 双层底是由加厚的钢板焊接而成,主机的基座就落位在加厚的钢板上。中小型柴油机, 通常带有突出的油底壳,因此在双层底上还要焊接一个由型钢和钢板焊接起来的金属构 件。主机安装前,基座的准备包括:基座位置及外形的检验,主机紧固螺栓孔与固定垫 片位置的确定和基座上平面的加工。
7. 船舶主机调试注意事项包括
(1)操作和维护船舶主机、辅机及附属装置等轮子机设备;
(2)使用钳工、车工、焊工、拆装工艺和设备、工具对船舶主、辅机设备进行机械加工、维护保养;
(3)分析、判断、排除主机、辅机及附属装置等轮子机设备故障;
(4)填写轮子机日志、值班记录、工作参数、技术记录。
8. 船舶设备调试
要根据船型、装载、航速等情况调节舵角比例,以获得一个合适的舵角比。比例-微分调节自动舵 具有比例和微分控制环节的自动舵。这种自动舵的输入控制信号与偏航角φ及偏航角速度(即偏航角的微分)dφ/dt成正比。因而偏舵角α的大小与偏航角及其角速度的大小成正比:α=f(φ,dφ/dt)。
采用这种调整规律既考虑到偏航角大,偏舵角应该大,又考虑到偏航角速度大,也应增大偏舵角。
引入微分环节,可以加快给舵速度,更好地克服船舶回转惯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船舶回转惯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航向精确度。
9. 船舶主机调试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重置成本法估算。 1.重置全价的计算。造船成本可按原材料费用、配套设备费用、劳务费、管理费划分,不同类型的船舶各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货船的原材料、配套设备、劳务三项成本费占总建造成本的90%左右。若以这三项主要组成部分为100%,则原材料费占26?33%,配套设备费45?52%,劳务费占24?26%。劳务费包含了生产工厂的直接工资、福利费、动力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及生产制造专用费,除生产制造专用费外,其余劳务费一般以全船建造工时和工时单价之积求得。结合资产评估的要求,工们对船舶重置全价计算项目为: (1)材料费:P材=ΣPn×Un×(1+r) 其中,Pn为各主要材料数量;Un为各主要材料单价;r为其他材料占主要材料的百分比。 主要材料可按以下三项计算: 钢材=船舶空载排水量(吨)×钢耗系数(0.87-0.95)×钢材单价(元/吨) 焊料=钢材消耗量(吨)×焊材消耗系数(0.017-0.028)×焊料单价(元/吨) 涂料=船长×(船宽+型深)×每平米油漆重量×油漆单价(元/吨) (2)设备费:舾装设备(锚系、系泊设备、舵系、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设备);轮机设备(主机、发电机、空压机、锅炉、泵和风机、热交换器、机修设备等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导舫设备、其他电气设备)。 各项设备费可按船舶给出的主要设备清单,向造船厂、船用设备生产厂家查询。由于设备的重量与船舶的主机功率和船舶的建造尺寸有一定关系,可以通过设备的重置和经验统计的单位重量数据的价值确定设备费: 舾装设备重量=舾装重量系数×(船舶总长×型宽) 机电设备重量=主机重+其他机电设备重量=建造系数×(Hp/n)0.84+0.68(Hp)0.7 其中,Hp为主机最大额定功率;n为主机最大额定转数。 (3)劳务费=建造总工时(小时)×工时单价(元/小时) 总工时=船舶满载排水量(D)×工时船型系数(K)×船厂生产效率系数(α) (4)管理及生产专用费:管理及生产专用费包括设计费、生产准备费、专用设施使用费、船舶备品属具费等,可按[(1)+(2)+(3)]的8~10%计取。 造船成本=(1)+(2)+(3)+(4) 利润=造船成本×6% 税金=(造船成本+利润)×5% 资金成本=(造船成本+利润+税金)×贷款年利率×船舶建造耗用时间×50% 重置完全价值=造船成本+利润+税金+资金成本 船舶重置成本法核算中有关参数可参照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产品价格计算标准》,结合向造船厂调研的数据确定。 2.成新率的估算。现代运输船舶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2?25年,目前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运输船舶的最长折旧年限为18年。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明确指出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客货船为老龄船,20年以上的上述船舶为超龄船。据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地区)注销的船舶平均船龄多在20?25年之间。由以上分析结合资产评估对资产使用寿命的定义,可以认为对于散货船其使用年限定为20?22年较适宜。由于船舶资产价值量较大,不可按照“基本能正常使用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的框框简单确定超龄船的成新率,对于超龄船可结合具体船况和船舶运营单位的船舶退役计划确定1?5年的尚可使用年限。综上所述,用年限法确定船舶成新率的公式为: 正常船(船龄<15年) 成新率=(20年-已使用年限)/20年 老船龄(15年<船龄<20年) 船况较好,成新率=(22年-已使用年限)/22年 船况一般,成新率=(20年-已使用年限)/20年 超龄船(船龄〉20年)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除用年限法计算成新率外,还可结合打分法确定成新率。方法是将船舶资产分成船体、轮机设备、甲板设备、电气设备、通导设备五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的建造费用占船舶建造成本的比重,确定一权重。散货船可按35%、35%、15%、10%、5%的比例权重。各部分的满分为100分,根据五个部分维护修理及改造情况、运行状态等给出分值,分别与权重相乘即为成新率。运用打分法时,要考虑船舶营运情况、修理情况、设备更新情况对成新率的影响。 (二)收益现值法估算。 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船舶的现行市场价适用于航线固定、货源稳定的船舶,尤其是班轮。方法是预计船舶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每年的营业收入(包括预测货运量和运价)和营业支出(港口使费、燃油费、机油费、船员工资、修理费、管理费等),通过计算净现金流量并按适宜的折现率折现而得到的现值即可认为是船舶的现值。 (三)市场法估算。 目前国际船舶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船舶经纪公司较多。船舶估值是船舶经纪人的经常业务之一。新船价格一般由买主和船舶制造厂家直接谈判以合同成交价确定。在二手船的交易过程中,买主考虑的价格因素就是二手船的船龄、技术性能和状态是否能保障该二手船在其剩余使用寿命内取得利润。世界海运的运量和运力之间的平衡关系是影响国际船舶市场上船价高低的主要因素。运量和运力之间的平衡是通过海运费这个杠杆来调节的。当运量大于运力时,运费就上升,船价也随之上升;当运力大于运量时,运费就下降,船价也随之下降。用市场法估算船价,可依据已成交的和被估船舶船龄、船型、载重吨等相似船舶价格由专业船舶估价人员估算,也可向船舶经纪公司寻价。
10. 船舶主机操作规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