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内河船舶交易中心电话

时间:2022-09-12 20:15 点击:173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河船舶交易中心电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云仓是什么?

云仓库,云故名思议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状态,不是实体,原意指天上水汽形成物,后经阿里巴巴提出云概念,是指网络平台,基于大数据端是为云,云仓库即指仓库平台,仓库云端大数据平台。

云仓库是指实体打造仓库在线互联网平台,联通全国各大仓库管理系统后台端口,实现仓库数据及时上传至云仓库平台,云仓库将所有仓库数据集合,通过数据分析来整合全国物资和信息的整合处理分析,

到时全国的仓库所有货源将会得到很好的分流和整合,而今后所有的公司也将节省很多精力来管理全国货物的流通存放。

扩展资料

仓库功能:

1、储存和保管功能

仓库具有一定的空间,用于储存物品,并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配备相应的设备,以保持储存物品完好性。例如:储存挥发性溶剂的仓库,必须设有通风设备,以防止空气中挥发性物质含量过高而引起爆炸。

2、调节供需的功能

创造物质的时间效用是物流的两大基本职能之一,物流的这一职能是由物流系统的仓库来完成的。现代化大生产的形式多种多样,从生产和消费的连续来看,每种产品都有不同的特点,有些产品的生产是均衡的,而消费是不均衡的,还有一些产品生产是不均衡的,而消费却是均衡不断地进行的。

3、调节货物运输能力

各种运输工具的运输能力是不一样的。船舶的运输能力很大,海运船一般是万吨级,内河船舶也有几百吨至几千吨的。火车的运输能力较小,每节车皮能装运30~60t,一列火车的云量最多大几千吨。

汽车的运输能力很小,一般每辆车装4~10t。他们之间的运输衔接是很苦难的,这种运输能力的差异,也是通过仓库进行调节和衔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仓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云仓库

乙禾代表什么

乙禾代表公司名称,是广州乙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简称。

广州乙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乙禾”)成立于2004年,现地处广州珠江新城的东延版块(临江经济开发区)超甲级写字楼的新地标IPC国际港航中心。

公司特点:

乙禾专注航运金融领域,专门国内沿海内河的中小船东提供风险管理方案和分析,船舶融资咨询的服务。2008年开始涉足船舶保险业务,取得银保监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成为广东地区第一间从事船舶交易、船舶保险、船舶融资的一站式专业机构,同时也是广东省船东协会的理事单位。

乙禾秉承“为中小船东提供优质金融、风险管理服务 ”的理念,服务超过3000艘货船的船东,为广东地区中小型船舶保险业务最主要的业务销售、服务渠道。乙禾除了有近十多年的客户资源和行业知名度,还在韶关、清远、佛山、贵港均设有分支机构,北江、西江的服务区域覆盖已基本完成。

乙禾与十多家保险公司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是船舶保险方面最重要的合作渠道;与行业主要的保险公估、海事律所、打捞施救、维修船厂、船员伤残鉴定机构都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广州乙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船舶交易必须经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发票才能进行所有权登记吗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

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

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

(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

(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

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如船舶已设定抵押权);

(五)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对涉嫌伪造或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第十三条

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定期汇总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进行交易时,应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方提出的异议,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船舶出让方应当如实提供船舶的维修、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出让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出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船舶交易服务;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尽职审核,导致存在问题的船舶进场交易;

(三)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关于《内河船舶交易中心电话》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上一篇:返回栏目
下一篇:船舶废油回收

请选择遇到的问题

观点错误
内容与标题不符
内容陈旧
内容质量差
内容不够全面
已收到你的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