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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老旧船舶报废政策

时间:2022-09-10 11:42 点击:163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21老旧船舶报废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

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10-15年的油船;

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

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

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

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

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

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

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15年以上的油船;

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

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

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

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

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

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第四条 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第五条 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对已批准报废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应交回船舶登记港的船舶检验部门予以注销。第二章 船舶购置第六条 企业购置老龄船舶,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技术状况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检验发证,港务监督部门也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登记注册。第八条 企业购置老龄船时,应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认真调查船舶的历史,实地检验船舶的技术状况,参加接船工作,并对购船质量负责。接船人员应严格按照买船合同和《接船大纲》进行接船,在接船后一个月内应向企业提交书面《接船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技术状况,接船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第九条 从国外购入的老龄船舶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初次检验,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船舶主要图纸;

(二)船舶所持有的各项证书、报告、记录(含船体测厚记录)。

企业应根据购入船舶的技术状况,重新确定技术定额和使用年限。第三章 船舶管理第十条 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应加强对老旧船舶的安全检查和检验。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措施,加强老旧船舶的跟踪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对老旧船舶的设备应适当缩短预防检修、养扩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老旧船舶维修保养用的备品配件以及堵漏器材等,应优先供应。第十三条 企业须定期对老旧船舶船体及结构进行普查,其船体强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船体及结构普查的范围不得低于船舶检验部门的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有关船舶的定期检验(特别检验)的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企业须定期根据老旧船舶技术状况,重新核定船舶的航区、抗风等级、用途或载货定额及主机、发电机等使用负荷、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的工作压力。第十五条 企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老旧船舶应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技术论证,确定报废或继续使用,或改变用途。对作继续使用的船舶,应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并视其技术状况按第十四条办理。第十六条 船舶应合理配载,装卸作业时应做到各舱受力均匀,防止船体严重变形。第四章 船舶修理第十七条 老旧船舶一般不安排恢复性修理,但经技术经济论证,确认经济效益好的,可安排进行。第十八条 老旧船舶修理之前,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有关老龄船舶检验的规定,全面摸底调查,并提出重点检查修理项目。第十九条 老旧船舶修理后,应按照《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和老龄船舶检验的规定申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求助:关于老旧船报废规定

老旧船报废规定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一、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1、海船船龄标准:

2、河船船龄标准:

二、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第十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的报废年限是多少

具体还要看船舶的检验。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扩展资料: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谁知道船舶报废的标准啊,急~急~急

与刚见的船公司人员谈过类似事情,并找到类似资料,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四、五年以前,交通部、经贸委等部委便实施了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并已经得到国务院同意。

要求对老的旧的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

规定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河、海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装货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其中海船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河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要求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关于《2021老旧船舶报废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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